第七十四章受害人当庭亲吻谁?(4/5)
再组织其他人力进行紧急生产任务。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如果企业完成这个订单获益了,企业可否从利润中分出15给两位加班员工?”王专家反问,《劳动法》关于加班的“特殊原因”,不应被断章取义地滥用。
加热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东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某、陈某感觉权益受到侵害,也于同日上诉。
加热器公司诉称,公司产品只剩部分没有检测完成,如果李某、陈某能够配合公司完成本职工作,案涉产品必然能够按期出货,不会出现延期交货的情形,更不可能被客户索取20万元违约金。
因此公司损失是李某、陈某造成的,损失与其经营风险无关。一审法院判定两人承担15的赔偿责任明显过低。
李某、陈某则辩称自己也是处于特殊情形中,无法完成没有加班工资的加班,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同时,主张加热器公司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的150、200、300的规定,发放这两年来,二人应得的加班工资130215元和98625元。
欧阳明律师对一审判决的“紧急情形”表示质疑,在二审中作为李某、陈某的代理律师,明确指出《劳动法》规定的三种紧急情形是
自然灾害或事故对人们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要紧急处理,或生产设备、交通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或者是国防紧急任务。
但这家公司所谓损失,是指因这两名员工拒绝加班没法按照客户要求的时间完成质检造成的,是彻底的商业利益问题,和公共利益毫无关系,并不在上述三种情形之内。
“如果每个公司都可以任意超出自己的正常生产能力无限制接单,那么,对于劳动者而言,任何时候都是紧急情况。
还可能被老板骚操作,为了节约成本而不断裁员,让公司处于人手紧缺的状态,然后无时无刻都强迫员工加班。因为,不加班公司违约,然后起诉员工赔偿,从而无限制地榨取剩余价值。”
欧阳明律师义愤填膺地指出
“在法律适用条款产生歧义时,如果没有补充规定或司法解释,我们应该返回到自己的初心,也就是立法宗旨这个正确的、隐含的大前提上来!
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被资本和不良法官用来对付本就当牛做马的打工人,正义何在?公理何在?
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司法任意曲解加班自愿原则和紧急情况,是一个很危险的信号司法为企业、为资本背书,把广大劳动者当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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