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章 对国家命脉的把控(3/4)
证,且为运输与销售凭证。故其批引、缴引立有手续,销引定有期限。南宋沿用北宋引法不变。终宋一代,虽盐制多变,然以行就场专卖为主,即民制、官收、官卖、商运、商销。与唐制相比,仅增加一道商人买取证券(钞引)的手续;与此同时,对商人支取的盐类与销盐的地界也有了明确规定。引法既创,遂为宋以后各代所沿用(每引盐的斤重,历代不尽相同,大多在四百斤上下)。
天子刘洵靠在卧榻上,不断回忆着曾经看到过的史料,对于两宋时期的盐政虽然颇为赞赏,但是仍然觉得有些不足之处。
于是,天子刘洵便继续回忆着前世看到过大的史料:
再往后便是明代的盐政,循元旧制,仍行引法。
洪武年间,朝廷为抵御外患,筹备边储,仿宋折中之制而行“开中法“。其法为:由户部出榜召商,令其输粮于边塞或其它缺粮地方,朝廷收粮机关登记所纳粮数及应支盐数,填给仓钞;商人持钞投产盐地运盐使司换取盐引,持引赴盐场支盐,运赴指定地区销售。
明代的开中法以场盐官收为基础,仍属民制、官收、官卖、商运、商销的就场专卖制。故其产、运、销制度大率仍元之旧,而更加完善:全国盐政归属户部;在产盐大区设都转运盐使司,掌管一区盐政;盐场设场署,谓之盐课司,掌督产收盐;一区所属盐场甚多,乃于运司之下,增设分司,作为运司的派出机构,对分辖的盐场实行就近管理;复于运盐使之上,设巡盐御史一职,由皇帝按年特遣大臣,综理一区盐政大事。其煮海之民,仍编灶籍,官发盘铁,实行团煎;盘铁之外,复有锅锨,为团煎轮次未到时一家一户煮盐之具;所煮之盐,交场官收纳入仓,以备商支,场官付给工本米粮或工本钞。商人凭引支盐,例有定场,不得越场支盐;所赴销区,亦有定岸,不得越界侵销;其余验引放盐、查引截角、销毕缴引等手续,皆与元代同。
开中法施行后,商人为便于纳粮报中盐引,各就边地召民垦荒种粮,并建筑台保,自相保聚,谓之“盐屯“,收到节省转运、充实边饷、开发边疆之效。史称“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
而后到了万历年间,为疏销积引,采用盐法道袁世振建议,废开中法,立“纲法“。其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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