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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九一章 司法独立与分权制衡(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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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之间没有直接的利益对抗关系。

所以相同机构的地方官,会天然倾向于内部抱团,互相遮掩并欺上瞒下。

除非是本来就有远大抱负的官员,绝大部分传统地方官僚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

对于其他的陌生官员的各种事情,他们会习惯性的无视甚至主动协助掩护。

为了压制和规避这种倾向,神洲历代王朝想尽了各种办法。

单就制度方面而言,首先是最基本的流官制度,避免官员在一地扎根抱团。

然后是各种监督制度,从中央直接派遣官员去地方巡视,或者派遣中央官员临时镇守地方。

最后是分权制衡,在同一级别设置不同类型的衙门,分管相近甚至相同的职责,互相监督掣肘制衡。

但是制度的复杂化,通常意味着效率低下与成本高昂,必须在廉洁、可靠、廉价、效率等重要因素之间折中。

所以全面的分权只在省级行政区实施,府州县等基层机构仍然是主官独揽大权,佐贰官对主官的限制能力相对有限。

崇祯当时将处理法律事务的职责,从地方的的主政官员身上剥离,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司法的官员。

在三司层面,将提刑按察使司拆分成两个衙门,成立单独的提刑司掌管刑狱。

三司下属的府、州、县衙门,也同时设立本级的提刑官。

但是由于朝廷的财力有限,由于社会交通和通讯条件有限,由于对行政效率的拖慢等原因,当时的改造就并不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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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方开始的时候设置了提刑官,但是后来又将其并入了原有的府通判、州判官、县丞身上。

通判、判官、县丞本来都是地方佐贰官,他们平时替地方主政官员分担处理部分常规政务,也用来制衡主政官员的权力。

当时不再允许主政官员审判,只允许佐贰官审判,结果就是让双方的地位变成了两头大。

甚至很多地方都出现了佐贰官实权更大的情况。

这种倒反天罡导致的混乱持续了一段时间,崇祯不得不再次调整了主官和佐贰官的职责。

让通判、判官、县丞只管审判,其他政务全部交给知府、知州、县令。

结果又导致知府、知州、县令的权力过大,事务过多。

最后又再次搞职责拆分,让知府和通判都能审判,权力分配也恢复了最初的方式。

专门的提刑官存在了一段时间又消失了。

朱靖坤认为,崇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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