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九一章 司法独立与分权制衡(2/23)
四方角力,神洲古典时代的权力争夺更多的体现在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上。
神洲古典时代早期,地方主政官员的权力极大,除了军事之外的其他绝大部分事务都能管。
甚至很多时候军事也能管,地方官都是真正的封疆大吏。
州、郡、府、县这种规模的行政区的资源和能量有限,主政官员就算是大权独揽也很难对中央朝廷造成太大的影响。
但是神洲的省级行政区的规模太大了,已经是春秋战国时期或者欧洲的大中型国家规模了。
一个人完全掌握一个省的资源和人力,在中央朝廷上也会有巨大的话语权,自然也最容易被皇帝和中央朝廷官员忌惮。
汉代发现疆域太大,郡县两级区划管不过来,于是设置了刺史作为地方监督人员,最终演变成了权力巨大的州牧。
到了隋唐时期,天下再次归于一统,皇帝为了避免州牧这种能量巨大的地方官出现,意图恢复郡县两级区划。
但是后来发现两级区划不现实,不得不另外设置了“道”,作为监查、调查、考察机构,结果再次逐渐变成了行政机构。
到了宋朝的时候,中央朝廷确定两级行政区划没有可行性,三级区划又容易在省级行政区形成地方割据,于是就开始在省级机构里面搞分权制衡。
宋朝围绕“路”这个机制,陆续设置了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安抚司这四个互不统属的机构。
转运司负责财政,提点刑狱司负责司法审判,提举常平司专管榷场事务,安抚司负责军事。
四个机构统称四监司,他们都带有“监查”和“临时”的背景,也没有单独设立负责一路行政权的机构。
所以宋代的“路”不能算是正式的一级行政区。
到了明代,有了三司加上监查御史,正式落实了三级行政区划,也正式落实了省级机构分权。将地方权力完全分成了四份。
布政使司,专管常规政务包括财政,这是最简单最基本的机构,也是宋代所没有的。
提刑按察使司,负责刑狱和地方监督,监督其他的地方官员,监督水利、屯田、驿站、招兵、警备相关的工作。
都指挥使司,负责管理地方卫所,镇守地方。
监察御史,负责巡视地方。
神洲的地方分权,是将地方权力做合理的拆分,是单纯的职责层面的分担和制衡。
是中央与地方的斗争导致的,不是同级别官员内部的斗争导致的。
同级不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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