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问题(3/4)
,劳力力分红高于土地入股分红的。
之后就是高级合作社,这一时期土地就是集体所有了,最开始是55年底开始的。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是当时高级合作社的号召。
其中就将土地分红给取消了,耕畜与大中农机具等生产资料折价并入合作社。
其中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吃、穿、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老者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
但是当时高级社很多都是指派干部担任社长,存在不民主,瞎指挥等现象,发展有好有坏,好的生活就很滋润,有些合作社存款就有不少,不好的不少地方在56年底还有人退社。
后面就是人民公社,这个是58年开始的。
公社时期年限长,政策也是多变,除了开头的三年没有什么具体的章程,搞一平二调三收款之外,其他的跟高级社差不多,只是更大。
后面人民公社土地实行三级所有制,即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三级管理。
政策随着当时的形势而变动,隔一段时间可能就有些变化。
当时的粮食分配,就是大家熟悉的——人七劳三,具体可以看282章。
但是这其中,分配制度对副业少,以农业为主的生产队是很不利的。
主要体现在人口多,劳力少的家庭,存在多分配的现象。
人口少,劳力多的家庭,原本应该要多分配的,可最后分配的却没有那么多。
因为一个生产队,粮食是先“人七”分配后,再来按劳分配的。粮食是个消耗品,不可能等将一年的收获放在最后一起分配,都是收获一次分配一次,都等着粮食下锅。
粮食总量是不变的,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按“人七劳三”分配,分配的粮食多。年终再分配时,可能劳动力分配的粮食还抵不上口粮多分配的粮食。
这就会出现倒挂户,也就是欠生产队的粮食,当时是折算成资金,也就是欠生产队资金。
这肯定是没得还了,生产队也没办法,只能让大家均摊,这就导致劳动力分红的资金要少一部分,多劳却没有多得。
这就是纯农业,少副业的生产队分配弊端,对弱势群体照顾过多,劳动力多的社员分配过少。
但是要是有工业、有副业的生产队,那情况就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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