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四章葛天喜案一审(2/3)
去。
1双儿女都住正屋。西厢房就成了他们两口子的爱巢。桂儿赶忙丢下饭碗,跟着陈兵来到西厢房,简单收拾了1下床铺,让陈兵躺了下去。然后帮陈兵脱掉鞋袜和外衣。又帮他盖上了1床被子。
“爸爸怎么啦?”小女孩似乎感到有些惊讶。
“没事的,你爸他喝多了。你们兄妹俩抓紧吃饭,吃过饭之后把作业做完。然后洗脚上床睡觉。”桂儿为1双儿女各盛了1碗西红柿鸡蛋汤。
“妈妈,我还有两道题不会做呢。”小女儿边喝汤边说。
“等会儿叫你哥辅导1下,我出去有点事。”桂儿丢下饭碗,就要出门。
“等妹妹吃完饭,我还要刷锅、刷碗呐。”哥哥强调着理由,似乎对辅导妹妹作业这件事很不感兴趣。
“哥哥他只顾自己玩,才不想辅导我作业哩。”妹妹有些委屈地说。
“今天就不要你刷了,你就辅导1下妹妹的作业吧,等会儿我回来自己刷。”桂儿头也不回地出了家门。
哥哥狠狠的瞪了妹妹1眼:“叫你告状!”
“我没告状,谁叫你不辅导我作业的。”妹妹狠狠的顶着回去。
……
“本案争议焦点是第1被告和第2被告在本次事故中是否有过错?第3被告是否尽到了谨慎的管理义务?综合刚才的举证质政和法庭辩论情况来看,第1第2被告发现葛天喜出事后即行入水寻找,然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警方聘请了专业搜寻人员在第2天早上才找到遇害人的尸体。故此第12被告在本案中并无过错。第3被告警示牌系在出事后才竖立于出事现场。其未尽到谨慎管理的义务。其在法庭上自然警示牌系其竖立,该行为表明出事地点属于其管辖范围。但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来看,葛天喜系成年人。其多次在该出事地点游泳。却没有注意到水温水深等水文情况,也没有注意其身体的体质情况。导致其抽筋后溺水死亡。其本人应负大部分责任。故此判决如下:
1,第3被告大圣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两万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5日内,上诉于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闭庭!”审判员李正贤敲响了法槌。
正屋里寂静无声,桂儿的1双儿女已经呼呼入睡。
“陈兵,你看我们的1双儿女,多好啊!我求求你,咱们可以不离婚吗?今后在这个家庭里,你说什么就是什么。我都听你的,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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