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四章葛天喜案一审(1/3)
2005年7月2十5日下午4时半,葛天喜非正常死亡索赔1案在临海县法院第3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葛天喜的儿子葛小路聘请了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正浩作为其代理人,朱正浩用沉缓肃穆的语气宣读起诉状:“……第1被告刘大权,第2被告王明先作为同泳人,在发现葛天喜出事后,没有尽到同泳人的救助义务。第3被告大圣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在出事地点既未设置禁泳标志,也未派出防患巡逻搜救人员,葛天喜出事后无法及时呼救工作人员。大圣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请3被告依次发表答辩意见?”独任审判员李正贤道。
“老局长意外身亡,我的心情也很沉痛,但我经常和老局长在1起游泳,从来没出过事。本次事故纯属意外,我没有任何过错。让我赔偿没有道理。”小刘道。作为第1被告,从语气中可以看出,他多少有些不满。
“我也没什么好说的,同小刘意见1样。”第2被告王明先1句话就结束了答辩。他的脸上露出了1种无可奈何的表情。
“作为国家级风景管理区是有收费区和非收费区分别的。本次事故出事区域不在收费区内,严格的讲,不属于我们风景管理区的范围。即使如此,我们也已经在出事区域设置了醒目的禁止游泳标示牌。葛天喜无视标志牌,擅自闯入禁泳区游泳,其后果应该自负。”作为第3被告的大圣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代理人阿蛮也简单地陈述了自己的答辩意见。
“请原告举证?”李正贤发出指令,将庭审推向了下1个阶段。
“第1组证据是出事地点照片5份,可以证明在出事时,是没有警示标志的,换句话说,第3被告是在出事后才设的警示标志。另外,我们认为,即便是非收费区,被告3也应该尽到管理职责,比如:应设防患巡逻大队,应配备救生艇等湖面设施等。第2组证据是葛天喜的火化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第3组证据是尸检报告,证明葛天喜死亡的原因是溺水死亡。”朱正浩边说边走向审判台将1沓材料递给了李正贤。
李正贤简单地翻阅了1下,向小刘扬了扬手,刘大权赶忙走上台去,接过这些材料。
“请各被告依次质证?”李正贤见小刘接过材料,向3被告点了点头,示意质证程序开始。
……
“这酒劲不小,怪不得人家都说好酒无低度。你带孩子们慢慢吃饭,我先到西厢房里休息1下。”陈兵摇摇晃晃的站起来,给桂儿打了个招呼,就向西厢房走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