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4章 这一波嘲讽拉满了(1/7)
从原本的张大爷智困诈骗犯,演变成现在的消费纠纷,属实让人有些意想不到。
除了层出不穷的诈骗骗局之外,消费纠纷也一直是让人头疼的问题,近几年来尤为明显。
这两者之间,其实也是存在一定联系的。
就像以老年人为主要目标的诈骗,经常假借着推销保险、药品或者一些保健产品而展开行动,而一些不良商家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也常常存在虚假、夸大宣传,以一定欺诈的方式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上当。
具体是纠纷,欺骗,又或者诈骗,有时候界限不是那么明确,各种擦边球和套路,让人疲于应付。
一不小心就让人中招了。
张大爷这一波,可以说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吃了个哑巴亏。
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欺诈,就只能以消费者的身份和对方进行协商了。
还好刚才警察登记了之前那两人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了解到情况的警察又把联系方式留给了张大爷,不然万一对方不在之前那个地方了,就算想要退货都不一定能找得到他们。
“你好,我是张大民医药公司的小杨,请问……”
“小杨啊,是我,刚才闹了点小误会,大爷我想跟你道个歉。”
“哦,是张大爷啊,没事的,误会解开就好了,我不介意的,毕竟现在骗子太多了。”
“对对对,感谢你的理解。”
“张大爷您有事吗?”
“是这样的,我刚才不是跟你买了五个疗程的保健品嘛,现在想想觉得一下子买太多了,能不能退了?”
“退货?老爷子您别难为我了,我们公司的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不是,小……”
“对不住了大爷,我这边还有事情,先挂了。”
电话结束。
屋内的人面面相觑。
对于这个结果,叶向阳倒不意外。
除非商品质量有问题,又或者售卖方事先有过承诺,否则像这样的推销活动,很少有无理由退货的说法,大部分卖家也不愿意。
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七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当然,也不是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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