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章 某年某月某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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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吴兰气得手指吴勇,“吴勇,你要遭报应的!”
“肃静。”法官敲槌。
景书把吴兰拉下来坐下,小声劝她,“冷静一点,你激动对庭审没半点好处,再喧哗的话要被赶出去的。”
这会让她倒冷静了,“相信贺律师,他会有办法的。”
吴兰气得眼圈红了,“我真不是贪图这房子,我就是看不得他那嘴脸,真是悔啊,他真的说过这房子他不要了,归妈妈,还说我爸那份遗嘱他撕掉了,以妈这份为准!当时让他立个字据就好了,现在没有证据,太被动了,真是……高估了人性!人怎么可以贪婪到这个地步!”
庭审继续,吴兰的丈夫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吴兰当时就气红了眼,“他怎么来了”
景书也不知道啊,法庭调查阶段一切的细节,她都无从得知。
文哲先问的吴兰老公,“请证人说一下你和原告及被告的关系。”
吴兰老公:我是吴兰的前夫。
文哲:吴兰就是我当事人吴勇的亲姐姐。那么请问证人,你跟吴兰是什么时候离婚的
吴兰老公:三年前。
文哲:你们离婚的时候,你们的房子归谁
吴兰老公踌躇了一下。
文哲:请证人如实回答。
吴兰老公:我不想离婚的,她非要离,我说要离除非她净身出户。
文哲:所以,你们离婚的时候,吴兰就是净身出户的,房子归你所有
吴兰老公:是。
文哲:那离婚后,吴兰住在哪里呢
吴兰老公:在我丈母娘家,哦,前丈母娘。
文哲:就是吉祥胡同9号吗
吴兰老公:是。
文哲:那也就是说,除了这个地方,吴兰一个身无分文带着孩子的中年女人,在房价高不可及的今天,根本没有地方可住了
吴兰老公:是。
贺君与举手反对:反对,被告律师试图误导。
文哲:法官,我只是在陈述事实,事实就是吴兰在吉祥胡同9号住了3年,她的经济实力也不可能另外供一套房子。
法官判定:反对无效。
吴兰抠着景书的手指,急死了,“这狗屁律师,就是在误导!”
景书听得好紧张啊,拍拍吴兰的手示意她别急。
文哲则狡黠地一笑,“法官,我问完了。”
轮到贺君与来问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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