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庭审(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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亘长而又繁琐的介绍和询问过后,接下来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之一的宁远站起身后,清了清嗓子,因为面前有话筒,所以不用刻意抬高音量,他的声音也能回荡在整个审判大厅。
“海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3】97号。被告人秦明月,女,23岁……”
“被告人秦明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3年2月4日被海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刑事拘留,同年3月日经海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刑警支队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秦明月于203年2月4日9时许,在其居住地海滨市潼关路6号别墅区9号被刑警查获。刑警当场从上述地点起获毒品2份。”
“经海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中有冰毒、吗啡、海洛因等,总重量54kg(毒品均已收缴)。经查,存放毒品的别墅,属被告人名下房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房产证明、发破案经过、冰毒、海洛因等物证、书证;2、证明人于奇、刘玉达、宋子栋等人证言;3、被告人秦明月、李强、范刚、祁易同供述和辩解;4、海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7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6、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高达一千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应予严惩。”
“综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明月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犯、协助警方破案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起诉书宣读完毕后,田仁和对秦良玉问道:“被告人秦明月,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事实,与你收到的起诉书一致吗”
这份起诉书秦良玉早就烂熟于心,所以她淡淡地回道:“一样!”
这时审判员魏综权宣布,法庭进入调查阶段,并宣读了控辩双方应当遵守的规则。
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这次换做丁剑锋来发言。秦良玉听了下,见无非还是起诉书上指控的那些罪名和罪行,褚德重在一旁不停地给她讲解一些相关的法律解释和量刑上的差别。
公诉意见发表完以后,便是辩护律师的辩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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