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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章 土地改革(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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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归上来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所有权归皇室所有,使用权可由私人采用。

四、土地按照用途进行性质划分,百姓住家所使用的土地,是为住宅用地;营商的土地,是为商业用地;耕种粮食的土地,是为耕田。不同性质的土地,禁止肆意变更用途。

五、耕者有其田,但凡流民、农人、佃户,按照家中劳力的多少,可以去官府免费申请获得耕田的使用权。耕田使用权与使用人进行捆绑,一旦出现使用人被雇佣或是转包的情况,耕田由官府自动收回。

六、百姓名下的私田,但凡拥有正式地契,官府以三倍以上的市价,进行赎买。

《束地法》的问世,代表着北唐的土地改革,正式拉开了序幕。

摊丁入亩、永不加赋,大大减轻了百姓的税赋压力,使得百姓战后的休养生息,变得更加有效和快速。

至于土地清查、土地收储、土地用途划分和两权分离,则是从根本上打击了封建王朝的土地兼并,使得生产资料中最重要的一环——土地,开始走向国有化。

剩下的耕者有其田,以及私田赎买,是战后稳定工作的展开,从另一个侧面上来看,这两个举措,也将最广大社会底层人民的利益,与北唐皇室联系在了一起。

当然,《束地法》作为北唐土地改革的首次变法,与后世的土地政策相比,其实并不彻底。

一个是土地收归皇室所有,这给未来的变动,造成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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