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九十六章 强奸案(2/3)
第三个案子是强奸案,而这起强奸案的案情是最简单的,也是最麻烦的。受害者是一个未满14岁的少女,根据法律规定,与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无论未成年人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即便他们想以双方自愿为由脱罪,法律也是不承认的,更何况受害者还因此自杀了,说是自愿,恐怕智商正常点的人都说不出口。
受害少女已经离世,当时也没有选择报警,按道理是无法证明生前是否与向家少爷发生过性行为的,但又一次天网恢恢,她在自杀前却生下了一个孩子,而孩子的d,就是这件案子的铁证。
警方那边已经对孩子做了d鉴定,结果已经证实了孩子跟向家少爷和受害少女的亲子关系,这案子基本算是盖棺定论。
这案子让向达极为头疼,d不可能伪造,受害人的年龄也不可能更改,所以犯罪事实基本上没办法狡辩,别说受害者不是自愿,就算是少女引诱向家少爷的,只要他真的跟少女发生了关系,那便是无法狡辩的强奸罪名。
向达实在不明白,这些要什么女人都有的富家少爷怎么就明知犯法也要祸害未成年人呢?另外两个案子还能想办法掰扯一下,但这个案子除了劫狱一个办法,他实在想不到要怎么翻案捞人了。
现在网络上关于这件案子的讨论几乎都是一面倒的,即便偶尔有些厌女症或者持受害者有罪论观点的人跳出来指责那位受害少女肯定不是什么正经人,但只要这样的言论出现,其他网友就会立马围攻,一来二去之下,所有觉得少女“活该”的人就都不敢再胡乱发言。
看了一圈网上的讨论情况后,向达便知道这次是完全无法利用舆论去做任何事了,想要救出向家少爷,除非证明他与受害少女发生性行为时不满14岁吧。但很可惜,那家伙现在是14岁的两倍有余,他14岁那年,受害少女连个受精卵都不是呢。
年龄不符合免罪条件,若想要脱罪就只剩下唯一一个方法,证明他的精神状态有问题,犯罪行为发生时正处于发病期。
这个方法是许多有钱人脱罪的法宝,只要有钱,精神鉴定是完全可以作假的,反正精神状况是最难检验出来的。确定不正常容易,确定正常就很难了,因为不正常能伪装出来,如果被检验的人就是要被确定为精神状况不正常,那只要做些伪装就完全能过关。
说到底,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只要证据对他们有利,向家少爷就有机会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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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想到解决办法,向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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