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七年规则(4/5)
艺人的合约情况、过去十年的母带产品收入、过去十年的版税分配情况、版权库的所有权情况,种种在外人看起来微不足道的细节,比如某位头部艺人在商业代言方面是不是独家,都有概率对唱片公司最终的估值产生重大影响。
相比起来,演艺经纪公司的业务结构比较简单,基本不存在实体资产,收入构成相对单一,跟上游资源和下游客户之间的渠道链接也算是比较明晰。真正能够影响到估值评判的关键数据,其实就是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合约情况,每年通过经纪业务获得的毛利与净利,以及诸如全案策划服务等其他非主营业务的增长情况。
说得再简单一些,就是:现在能赚多少钱,未来能否保持这个势头继续赚钱。
而这样的未来,并不能够毫无限制地畅想,归根结底是因为1937年,加州政府颁布了《劳动法》第2855条,规定个人服务雇佣合同的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七年,这被娱乐产业的从业人员称为“七年规则”,这条法规对之后演艺经纪公司的估值受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目前,演艺经纪公司与艺人客户之间签订的演出代理协议,时长都在1-5年之间。如果有艺人是演员权益协会或者美国电视与广播艺人联合会的会员,那么演艺经纪公司与这些艺人签订的首期协议,甚至不能超过一年的期限。
唱片公司和音乐发行公司可以通过要求曲目数量来巧妙避开七年规则。事实上,自从奥利维亚-牛顿-约翰那桩著名的唱片约官司后,唱片公司基本上不会与艺人签年限,而是直接签定需要交付的专辑数量。但帮助客户接洽各类型商务资源的演艺经纪公司,却是绝无办法绕开这一法律限制,这让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之间的绑定变得极为微弱。
哪怕公司有一批年年都能赚上几亿美金的艺人,但如果每1-5年就得跟他们重新谈一次代理合约,每次都要为了留住他们让渡一部分的权益,那么即使是再心大的估值机构,也会对这种收益的可持续性产生怀疑。
就像ut挖角c经纪人,c反抓一手约翰尼-德普一样,一个演艺经纪公司的门面,可能瞬间就变成竞争对手的战利品。
更要命的是,演艺经纪不是一个可以提升单笔交易利润空间的行业。在这个公会力量异常强大的行业里,绝大多数公会都禁止经纪人对会员的抽成超过10%。2010年加州通过的《克雷科里安人才反诈欺法》,甚至禁止经纪人向客户收取预付款,算是彻底断掉了演艺经纪单笔交易增收的念想。
不管为艺人谈下多大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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