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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章 条鞭(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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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的竟然收到到三成,属地民众的赋税反而加重了。但试点么——本就是要充分暴露问题的。

因此伴随着条鞭法全面推开实行的,还有后世雍正皇帝的“火耗归公和养廉银”政策。经过大量的数据统计,试点州府因为白银质量的不同,火耗平均成本为三分。于是朝廷明令规定火耗为百分之十三,多加一分即以“贪赃”论罪。

所有火耗均由布政司统一收缴,造册之后统一向下发放。诏旨上说“与其州县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拨火耗以养州县”。

这种制度带来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一是直接增加了地方财税收入,提高了地方应对灾害的应对能力;其次确定了俸禄和养廉银相结合的收入制度,将地方原来的横征暴敛,随意加赋的自由裁量权取消,灰色收入转为明面上的补贴,降低了风险。再次,统一规定了火耗标准,也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将火耗归于布政司还带了一个好处,是增加了省级地方政府对下级的掌控力。按照当初盐政改革的设计,售盐区的划定是以县为单位的。这政策直接造成了县富而府、省穷的局面,不利于省、府两级对县治的掌控。

如今火耗归省支配,朝廷允许布政司出台本省的养廉银发放标准,对于各省因地制宜的治理增加了一个强有力的抓手。

而养廉银的发放,反过来又拉大了地方官与京官的收入差距——以万历八年年底,侍从室出身的四川巡抚王廷赡为例,其养廉银高达五千五百两,接近其年俸的十倍。

京官虽然眼馋这高收入,但并不十分羡慕。因为此际朝廷的政体改革还没有深入,地方官的幕僚等人员都需要官员个人给开工资,因此养廉银暂时还不能造成“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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