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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章 判决(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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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战国后期就有令史一职,专门带领隶臣从事尸体检验和**检测,其中自然也包括查验伤情。

仵作一词,最早出现在隋唐,而且当时指的是殡葬行业人员,直到宋朝以后,其职责才逐渐类似于后世的法医。

因此在汉代,尚不能称呼查验伤情者为仵作。

诸葛亮在刺史府等待多日,却始终没有等到相关人员抵达襄阳,不由心中起疑,当即派人前去查验。

不多时,负责查验的差役返回,禀报道:“被告伤情严重,并不适合长途跋涉,如今正在地方县衙调理身体。”

诸葛亮闻言,不由眉头微皱。

差役虽然说得隐晦,诸葛亮却也已经猜到了事情原委,应该是犯人被拷打过。

汉代并不禁止拷打犯人,就好比历史上阳球抓捕王甫父子,以及曹操抓捕杨彪,都曾经对他们进行严刑拷打。

法不禁止,却不意味着可以肆意妄为。

若按照正规流程,官员审理案件应该还是以反复诘问,继而从中寻找破绽,逼迫罪犯认罪为主。

至于严刑拷打,只有在各种证据链齐全,犯人却仍旧拒不认罪的情况下,才能对其用刑。

而且汉代对于各种刑讯的工具、尺寸以及方式,都有着极其严格的要求,不得滥用私刑。

只不过,除非是在太平盛世,地方官吏为了快速破案,经常违规拷问犯人。

历史上那些有名的酷吏,基本都是违规操作,甚至对犯人屈打成招,也因此受人诟病,大多不得善终。

周琦在治理楚国的时候,并没有照搬后世律法,反而在整体上继承了汉朝的律令。

不仅是因为时代不同,贸然照搬后世律法可能会有些水土不服。

最为重要的是,乱世需用重典,完全的君主集权比一味地宽仁更加合适。

既然是君主集权,很多时候君主所使用的手段,也未必需要遵守律法。

诸葛亮看过简略的卷宗,知晓此案当地县令判犯人强奸罪成立,并且有完整的证据链以及办案依据。

哪怕在这种情况下,男子仍旧拒不认罪,这才被刑讯逼供。

从法理上来讲,地方县令的所作所为并不违规,或许只是用刑过度而已。

诸葛亮继续问道:“爰书可曾带回来?”

爰书,乃是汉代记录囚犯供辞的文书,其中包括官员的办案详细经过,甚至连如何拷问犯人都必须记载在册。

包括官员对于犯人的详细判决,也都会写到爰书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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