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五章 改革税制(一)(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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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朝廷还规定民二十岁开始服徭役,到五十五岁免除,不服役的可一个月出钱二千,谓之更赋。此外,朝廷还征收户赋,户赋是在封君食邑内对民户征收的一种税,每户二百钱,供封君列侯享用,不直接列为朝廷的收入。”
“到了如今,在朝廷的收入之中,主要税收是田赋和人头税,另有名目繁多的商税和山木等杂税。其中包括有对商贾手中积存的钱财与货物征收“算缗钱”,对车船所有者征收“算车船”;对买卖的马牛羊等牲畜征收牲畜税,盐、铁、酒税(或专卖)等;还有货物通过税即关税和对市肆、额征收市租。”
大司农耿寿昌洋洋洒洒说了大半个时辰,天子刘洵听得非常认真,也肯定了自己的想法:大汉朝廷征收的商税太少了!
如此一来,即便是民间商贸大兴,朝廷也征收不到多少税赋,大头都被民间的门阀士族和豪强收入囊中了,天子刘洵意识到自己的富国强兵之策并没有达到目的,反而让那些豪族变得越来越肥!
接着,少府卿霍利也为天子刘洵解说了一些关于朝廷赋税的情况。
早在前秦时期便有成文法典《秦律》,其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法律有《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关市律》、《仓律》、《工律》、《徭律》等。对征税的对象、品目、税率、纳税人、处罚等都有明确规定。
而大汉在秦律的基础上发展得更加完备。当年孝武皇帝任用张汤、赵禹等人制定的律令就有三百五十九章之多,对执法犯法官吏的制裁也更加严厉。
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在不断清丈田亩、整理地籍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地、户、丁税的合并征收,并加强商税和盐、茶、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从而使商税与货物课税成为中国封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听了许多之后,天子刘洵不由得想到了后世历朝历代的赋税制度。
随着华夏手工业的发展,到了宋代以后,工商税逐渐收成为各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课税范围日渐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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