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0章 让他们随便转移(2/3)
得专门请假,那肯定是服从朗心公司的规章制度,然后从事的也是朗心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完美符合。
最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两份合同可以完美证明,确实是业务组成部分。
打官司就这样,根据规定收集证据往里套就行,谁套的更好,那就谁赢。
朗心公司和立下公司都没有请律师,这情况潘总专门找律师咨询过,基本上没什么翻盘的可能。
证据这么充分,没办法反驳。
所以全程都没引发什么大的波澜,更像是在走程序一样。
法庭辩论结束,审判长开口道:“双方没有再补充的内容了吧,那好,休庭二十分钟,然后宣判。”
听到这话,周云顿时笑了,居然直接就要宣判啊。
不过也正常,这么简单的案子不需要怎么样,证据这么齐全也不可能再翻天。
很快二十分钟过去,审判长当庭宣判,虽然段立伟和朗心公司的合同中充斥着“合作”以及“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的字眼,但实质上确实存在着劳动关系。
这不是合同里说不存在就不存在的。
判决下来,郎心公司不出意外上诉了,这就是为了上诉而上诉,反正只要多拖一天就行。
周云现在并不着急,对方现在可能会做什么,无非就是转移公司的财产。
随便它转移,能转到哪去,现在毕竟只是确定劳动关系,所以也没办法申请冻结。
但只要转移了就会有痕迹,现在可不是以前了,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年12月生效。
其中第六条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放在以前,一般都是要在判决后转移才算拒执。
但是现在,只要查证你是在诉讼开始后转移的,那就算拒执罪。
况且,周云早已经开始查实际控制人了,路子多的是,只是麻烦了一点。
但周云是从来不怕麻烦的。
时间慢慢过去,上诉自然还是到了安平市中院,中院这次没有开庭审理,直接书面审理后就做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拿到判决书后周云便没有一刻拖延,直接带着判决书来到了长花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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