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章 责任边际与公私法理(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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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上什么私人财产不可侵犯,因为连什么是“私人财产”,都没有标定。
例如田地,要缴田赋,田赋包括地丁,升科与租课三项。
地丁就是徭役了,义务工作时间,摊丁入亩就是摊的这个,把徭役换成货币税了。
升科是开荒与新购土地的临时过渡税,田赋主要是租课,清是按的明朝税赋。
皇庄与八旗等内务府与旗产,早年投充的农人与佃户,租金都是每亩按鱼鳞册标定的上中下田,分别收大约三分,两分,一分银。
大多是谷物等实物缴纳,货币缴赋比例不定,长期合同,一百年都不变的,只缴租金,不再缴田赋了。
那这个是大清旗产呢,还是私田呢?
江南私田的田赋比北方田庄的租金还要多,这个是私田么?这与旗产有什么不一样?私田凭什么要把产出交给朝廷呢?
我缴税是只付出义务啊,我的权利在哪里?
大清征收田赋,税收,摊派徭役,依据在哪里?就因为大清是朝廷,有统治权,有军队,那朝廷不就是奴隶主么?
奴隶哪来的私人财产?奴隶主背书的私人财产?那奴隶主不想背书的时候,对奴隶不还是生杀予夺?让奴隶把房扒了,奴隶不扒?
这个问题解释不清,人民觉醒度一旦上升,就有波士顿倒茶事件,就有美国十三州独立。
真正私人财产与权力义务的责任边际界定,要到一堆物权法案出炉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