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章 智解纷争暗施力 欧阳单刀显威仪(2/3)
,又涉嫌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之罪行。”
“今日吾稍候,吾将往与彼辈论议。”
“若彼辈诚意相谈,吾则与彼辈议之。”
“吾望诸君能有所作为。”实则依仗当地公安,望派出所出警相助,此乃欧阳此行谒见所长之真意。然所长仍如旧,不欲介入。
“彼辈所言,与昔日无异,彼辈不欲。”
“彼辈既不伤人,又不毁物!”
“此乃民事之纷。”
“公安部有定例。”
“公安部门不宜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吾等公安部门不便插手。”各执一词,欧阳以为公安部门常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为由,或以前述之理由不介入,实则不作为。然欧阳亦只能直言与所长论理。
“吾将出示法律依据,此非民事纠纷。”
“若吾与彼有债务之多少,应否支付或多付少付,此乃民事纠纷,非君所管。吾亦未曾请君处理。”
“吾今请君处理者,彼人影响吾公司之正常运作。”
“彼人堵于门前,妨碍吾等施工。”
“彼人至吾食堂,随员工食而不付,乃霸王餐也。”
“此乃破坏吾等生产经营之秩序。”
“亦破坏吾等管理之秩序。”
“吾言彼非经济纠纷也。”
欧阳氏以理为凭,与彼所长据理力争,言此事轻者已悖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欧阳氏引经据典,详陈彼方之悖法之行。譬如,追踪他人、围堵他人、拦阻他人车辆等,皆属禁行,皆悖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
“若其尚有毁财之举,惟需五千钱耳。”
“则犯罪矣。”
“即犯破坏生产经营之罪矣。”
“彼前又曾或损电脑。”
“且击碎桌案。”
“吾言此已涉犯罪,虽未伤人。”
“至少已违治安管理处罚之法。”
“故需诸君履行其责。”复强调此行之意。
“彼等仍不悦,盖彼等前以此由答吾当事人也!”欧阳见所长仍不从,适时出重拳。
“吾亦知君等难处,若惧上级追责插手经济之争”
“吾可伴君,或独往贵局”
“吾直往局首禀报沟通。”此言虽和,然意深矣,实为关键,且立竿见影。
“闻吾此言,即允即刻出警,维持现场之秩序。”
观此所长,盖亦文士出身,其言外之意,皆洞悉矣。此乃潜示欲陈情于上之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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