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4 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经济(6/8)
识。人们的认识归根结底来源于人们的生产与生活的实践,当人们生产生活条件改变了,人们的认识当然也会随之而改变。
四、公有制与商品经济
王怀超教授在《当前党政干部关注的几个重大思想理论问题》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话:“记得几年前,有一位日本学者曾跟笔者谈起这个问题。他说,在世界发展史上,把市场经济与私有制结合起来,有成功的先例,如斯大林时期的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而把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结合起来,在世界发展史上还没有先例,如中国能完成这个结合,他愿意推荐我们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甚至可以申报诺贝尔和平奖。他接着说,以他看,中国人是自己给自己出了一个没有解的方程式。言下之意是,在他看来,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是天方夜谭。”(《半月谈》内部版2001年第七期59页)其实,这种认识是很有代表性的。所谓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的问题,关键的问题就是市场经济允不允许公有制的存在,或者说在公有制条件下能不能发展商品经济。
商品具有私人的属性,私人--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前提是产品的所有者才有权把产品在市场上出售,一般说来,产品的所有权属于生产资料所有者,如果产品的所有权只属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公有制下商品就不具有私人属性,这应当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但是,问题在于产品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未必一定属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例如股份制,在股份制中无论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一旦投入到股份制企业中,企业就获得了一个同最终所有权不同的能够全权处置财产和产品的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使企业成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商品生产者。马克思说:股份制是对私人财产的扬弃,在同样的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股份制也是对公有财产的扬弃。但是,股份制并没有改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最终财产权仍属于财产所有者所有。但最终财产权并不妨碍企业对全部财产和产品的全权处置。可见问题并不在于所有制的性质,而在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有人说,搞商品经济使我们放弃了社会主义的许多原则。当然,既然是搞商品经济,就必须按照商品经济的要求去调整我们的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就必须对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进行改革。但这不是放弃社会主义的原则而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什么是社会主义原则,如果是那些曾经使我们的社会深受其害的所谓条条框框,社会主义应该这样而不应该那样的种种禁锢,是必须放弃的。
唯物史观早已经无可辩驳的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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