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七三章 所谓的文化冲突(2/27)
人付出相应的代价。
这是因为神洲的法律经过了儒家的长期包装,已经变成了君父和圣人对世人实施教化的工具。
既然目的是为了实施教化,那不是错误与代价的交易规则。
不是说当事人犯错被发现并认罚之后,就能可以继续做错事了,他仍然是不能做的,屡教不改要加重处罚的。
反观欧洲的法律很多时候就是交易。
他们只要接受法律规定的后果,那他们就可以去做这件事情了。
甚至连后果都是可以讨价还价的。
因为欧洲此时的法律有两个主要来源,其中一个就是城市商人和工匠协会的公约。
那本来就是一种合同性质的交易规则。
所以欧美法律大多允许司法交易,当事人可以用主动承认轻罪为条件,要求免除暂时难以确认的重罪指控。
欧洲法律的另一个重要起源,就是乡村庄园里面的封建贵族的命令了。
这里面充满了暴力和规则掌控者的诡辩。
强奸犯可以迎娶被强奸者,进而逃脱强奸罪的处罚,就是基于这种社会背景实现的。
大明与欧洲的文化传统相差甚远,甚至与某些传统是相反的。
在欧洲的中世纪早期,很长的一段时间时间内都有抢婚传统,后来变成了用强奸和通奸的手段,换取结婚承认的传统。
欧洲早期法律不仅处罚强奸者,同样也处罚被强奸者,被强奸者为了不被惩罚,只能接受强奸者的求婚。
在欧洲古典时代,强奸罪虽然也是重罪,但在社会实践之中却很难判下来。
从古罗马时代开始,欧洲贵族就长期声称,男女的结合需要女性配合,如果女性不配合就无法完成。
所以只要强奸成功了,那就说明女性是自愿的,也就不是强奸。
一直到启蒙时代的伏尔泰都仍然认为,如果女性拼死抵抗的话,强奸就不可能成功。
女性只要活下来了,那就不是强奸。
古罗马人认为两情相悦才能受孕,所以强奸必然不会导致怀孕。
反过来只要女性最终怀上了强奸者的孩子,那当时的事情就不是强奸,而是自愿的通奸。
这就是规则掌控者的诡辩。
欧洲的封建贵族能够绝对掌控自己庄园内的一切。
他的理由就算漏洞百出也同样有效。
这些在神洲人看起来莫名其妙的事情,都是他们的传统社会认知。
有这种历史文化传统在,性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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