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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总统条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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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有关徵税的所有法案应在众议院中提出;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它法案的方式,以修正案提出建议或表示同意。经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在正式成为法律之前,须呈送合众国总统;

总统如批准,便须签署,如不批准,即应连同他的异议把它退还给原来提出该案的议院,该议院应将异议详细记入议事记录,然後进行复议。倘若在复议之後,该议院议员的三分之二仍然同意通过该法案,该院即应将该法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另一院,由其同样予以复议,若此另一院亦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该法案即成为法律。但遇有这样的情形时,两院的表决均应以赞同或反对来定,而赞同和反对该法案的议员的姓名,均应由两院分别记载於各该院的议事记录之内.

如总统接到法案後十日之内(星期日除外),不将之退还,该法案即等於曾由总统签署一样,成为法律¨准有当国会休会因而无法将该法案退还时,该法案才不得成为法律。任何命令、决议或表决(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凡须由参议院及众议院予以同意者,均应呈送合众国总统;经其此准之後,方始生效,如总统不予批准,则参众两院可依照对於通过法案所规定的各种规则和限制,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再行通过。

第8条

国会有权规定并徵收税金、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

但是各种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在合众国内应划一徵收;以合众国的信用举债;

管理与外国的、州与州间的,以及对印第安部落的贸易;

制定在合众国内一致适用的归化条例,和有关破产的一致适用的法律;

铸造货币,调议其价值,以及制定度量衡的标准;制定对伪造合众国证券和货币的惩罚条例;

设立邮政局及延造驿路;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

设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

界定并惩罚海盗罪、在海上所犯的重罪和违背大汉法的罪行;

宣战,对民用船苹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的特许证,制定在陆地和海面虏获战利晶的规则,对要宣战的地区和对象制定充分的大义理由;

募集和维持陆海空军,但每次拨充该项费用的款项,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制定有开管理和控制陆海空军队的各种条例;

制定召集民兵的条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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