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章 众枢臣唇枪舌战(3)(2/3)
侮之端,或亦可渐弭。
十月初一,左庶子张之洞上疏:七月初十日臣为俄事所上边防一疏,曾有联倭国以伐交,商务可允者允之,使彼中立,不助俄势等语。
所云联倭国者,专指商务,且必可允者方允,与球事无涉也。既允商务,则必与之立约。中俄有衅,彼不得助俄为寇济饷屯兵,非无故而曲徇其请也。
微臣以为,此时宜酌允商务,以饵贪求,姑悬球案,以观事变,并与立不得助俄之约。俄事既定,然后与之理论,感之以推广商务之仁,折之以兴灭继绝之义,断不敢轻与我绝。设必不复球,则撤回使臣,闭关绝市。
如圣意不决,即望饬李鸿章、左宗棠速议具奏,庶免仓卒定约,日后追悔。即或总署诸臣难于峻拒,但使封疆重臣执奏不允,即可据以为辞。
张之洞欲联倭制俄,李鸿章不以为然,迅奏:倭国助俄之说,多出于香.港日报,及东人哃喝之语。议者不察,遂欲联倭以拒俄,或欲暂许以商务,皆于事理未甚切当。
琉球南岛得失无关利害,两国修约,须彼此互商,断无一国能独行其志者。倭国必欲得均沾之益,倘彼亦有大益于中国者以相抵,未尝不可允行。若有施无报,一意贪求,此又当内外合力坚持勿允者也。
限满之时,准与不准之权,仍在朝廷。此时宜用支展之法,专听俄事消息,以分缓急。俟三月限满,倘俄议未成,而和局可以预定,彼来催问换约,或与商展限,或再交廷议。
若俄事于三个月内即已议结,拟请旨明指其不能批准之由,宣示该使,即如微臣之执奏,言路谏诤,与彼之不能释放球王,有乖中国本意,皆可正言告之。此臣料倭人未必遽敢决裂,即欲决裂亦尚无大患。
两宫接奏,迅谕:此事关系全局,诸军机与三王两大臣速至南书房详议李鸿章奏疏。
工部尚书翁同龢观鸿章奏疏,道:李鸿章所言甚是;倭与俄相首尾,俄议未定,倭计宜防;倭患起则东南无岁宁,台湾首当其冲,兵饷两难。
惇亲王奕誴道:兹事体大,请交南洋及江、浙、闽、粤各督评议。
醇亲王奕譞附议。
两宫闻悉,速下谕旨:此事关系全局,自应博访周谘,以期妥协。著刘坤一、何璟、张树声、吴元炳、谭钟麟等悉心妥议,切实陈奏。
江苏巡抚吴元炳接奏,迅疏:直隶督臣李鸿章支展之说,听俄事消息以分缓急;实老谋深算,出于万全。况球事经中国问责之后,倭人支吾其说者二年有余;今即以其支吾中国之法还而施之于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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