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9章 明正典刑(1/3)
第169章 明正典刑
接下来几天里,除了制订、考验麾下的演练项目之外,周长风向兵部海军处提交了希望加入西班牙军事考察队的申请。
此外,他还就此次剿匪的经历撰写了一篇简短的文章,名曰略谈炮艇机于治安维稳作战之运用,也算是期待可以抛砖引玉了。
在这以后,随着为期五天的演练结束,那些散落的土匪在这几天也顺带被揪出来了七、八人,至于剩下的大都督府的意思是不用管,寥寥无几的几个残匪也翻不出浪来了。
二月十八日早晨。
昨夜,一场又细又密、如若纱线似的春雨降临在了夷陵州,因而今儿一早的空气可谓清新至极。
一身常服的周长风腰挎着自己的佩刀,乘车来到了法场。
这儿已经称得上是人山人海了,许多百姓哪怕天还没亮也要踏着泥泞前来观看行刑。
自古以来,按照中國传统规矩,普天之下的任何死刑理论上都是需要经过皇帝御准的。
比如在明清时期,全国任何死刑案子均须送到京城,由刑部进行审判,接下来由大理寺进行复核,之后交至御前,由皇帝御笔圈划秋后问斩名册,而且在此过程中,都察院全程监督。
这看似极为光明公正,往往太平治世时一年到头也没有几桩死刑案子,但实际上古代有个词叫“瘐死”,指的是不明不白地死在狱中。
所以“破家的县令”绝非虚言,只要知县愿意,他完全可以将人拘押于班房中,也不定罪,就这么关着,然后向其家人索要“孝敬”,否则这人就会“莫名其妙”的死了。
当然,古代是古代,现在的大明在这方面还是要好些的,毕竟各方面都现代化建设都已入正轨。
有意思的是大明如今在案件处理流程上仍然较大程度上保留了传统特色的运行机制,这一套流程倒是颇受西方人的赞誉,认为它“难以置信的严谨与公正”。
土匪们的罪行罄竹难书,但本着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被擒获的三十几个土匪都被逐一认真甄别,因为其中不乏有以前案子的逃犯。
夷陵州推官公开宣判一众土匪均为死刑,除三人为“秋后处决”以外,其余皆为“决不待时”。
现在大明的基层司法权力被从知县、知州、知府身上拆分而出,推官拥有了完整的司法裁断权,并且这一官职从古代的府级属官扩大化、下设到了县一级。
闻听审判结果之后,在附近围观的百姓们齐声欢呼,人群中传来了一声声的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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