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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兵器之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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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杀伤力的武器,因此只要有这种想法,即使行为未遂也要加以处罚,只是量刑相对较轻而已。

如果拾得军队或朝廷“阑遗”的禁兵器,都必须在三十日内送还官府。如果超过三十一日不送还官府,依照“私有禁兵器”治罪。

按照《军防令》规定,如果“得阑遗甲仗”,必须立即送还官府;不送还者,按照“违令”处罚,处以笞刑五十。超过五日不送还者,“依杂律,各以亡失论罪”。

这一点,在《唐律》中有明文的规定:诸司有禁兵器者,徒刑一年半……甲三领及弩五张,即处以绞刑。

可见,私藏违禁兵器,也就一年半徒刑,但要是私藏盔甲三副就要被判处绞刑,于是就有了“一甲顶三弩,三甲进地府”说法。

而对于武器的贸易,官吏的更加严格,《唐律》规则,蕃人因使入国,若私与禁兵器及为婚姻,律无别文,得罪并同‘越度’‘私与禁兵器’‘共为婚姻’之罪。

若诸国学子、商人与百姓私自交易,按盗窃罪论处,最高可以判处流放三千里的处罚。诸藩若私自与百姓交易禁兵器,要被唐朝廷判处绞刑。

即便是侥幸交易成功了,但若是在运输的过程中被抓到,则按《禁兵器》处理。大唐以帝国需求和安全为出发点的,创立的法条。

把“禁兵器”列为同绫罗绢绵、金、银、铁、牦牛尾、珍珠等物资一样,皆属禁止出口物品,严禁边关互市,违者处以绞刑。

不允许私自与蕃国人交易,“越度缘边关塞,将禁兵器私与化外人者,绞”禁兵器未入者,减死罪三等,以两年半徒刑,国内官民不得与入朝蕃客有任何私下往来。

大唐边境管理比较严格,在水陆要地都设有关卡,一旦携带违禁品出关,就要按坐赃论和私有禁兵器法进行相应的处置。

依法受禁之物,包括禁兵器和所有禁物,如果有人私自携带出关,查处后要据计赃数予以相应处分:诸赍禁物私度关者,坐赃论;赃轻者,从私造、私有法”如私自“将稍度关,平赃直绢三十匹”属于赃轻的,予以坐赃论处罚。........

而今天,京兆尹楚恒牙都要笑掉了,他今天竟然逮到了一条大鱼。

查抄举发地-朋远质肆时,竟然发现了四百套甲胄、两百具强弩、八百柄横刀。

好嘛,够武装一支军队的了!

这可是大案,甚至有可能涉及某位勋贵谋反。武德朝,杨文干案就是典证。

办一桩走私军械的谋反案,可要比劝课农桑、教化治下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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