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章 社会保障(4/4)
天起至第4个星期结束,由疾病保险基金中付给本地同类工人月工资的50%,但每月不超过10汉元。
(2期起至第13个星期结束为止,除前项现款外,由雇主保险会社加付日工资的16。
(3期之后,按受伤人平均每年收人的23计算,全部由雇主保险会社支付。终身残废者的抚恤金额为其平均年收入的23,
死亡丧葬费为死者年收入的115,另加总额不超过死者年收入60%的赡养费。
《遗孤、残疾保险法》作为解决失学儿童问题的直接方案,将在1889年12月份之前,最先颁布实施。
《遗孤、残疾保险法》的主要内容为:
年龄在16岁以上,家庭有妻儿者,都必须参加保险以防残废和失去劳动力的风险。
凡缴纳保险金且以工资为生者享有以下利益:成为永久残废并丧失工作能力达23以上者,每年给予残废补贴费;
家中有未满十八岁,且处于适龄初级、中级学堂孩童者,在五年初级学堂阶段,给予每月2汉元的最低教育补助,在三年中级学堂教育阶段,根据家庭困难程度不同,分别给予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的学费减免扶助,
如果贫困家庭出身的学生,考取公立高等院校,政府则会采取无息贷款和学费全免的补助方式,资助学生完成两年预科、四年正科,一共六年的高等教育,而且在就读的时间内,政府还会酌情给予生活方面的资金补助。
除了因为疾病和残疾至贫的家庭,一些因为其他意外原因,导致丈夫亡故的青年寡妇和她们的孩子,
在未改嫁期间享受寡妇赡养费,其金额为丈夫生前应领工资的310,另外政府每年加20汉元。用于寡妇和她们孩子的生活补贴。
三项社会保障法案,基本涵盖了特殊困难人群的生活保障问题,其中,对于处于适龄阶段、尚未丧失劳动力的寡妇,政府除了支付她们最低标准的幼儿抚养费用外,更主要的态度是鼓励她们改嫁再婚,毕竟本土适龄男性数量一直高于女性,只要本土的移民政策不废止,男女性别比例失衡将成为一直伴随国家发展的顽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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