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章 控辩对抗(六)三层证据体系(1/3)
马东生设计的指控证据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郑方的口供,涵盖了整个犯罪过程;第二个层次是尸检报告、颅骨身源鉴定和辨认笔录,可以明确死者身份,呼应郑方的口供;第三层次就是砍痕鉴定、血型鉴定。
第一层次的证据可以证明整个犯罪过程,但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依据,还需要其他证据来呼应,这就需要在口供之外另外形成一套证据体系。于是就出现了第二层、第三层证据体系。
第二层证据体系,倾向于证明死者身份,对郑方的指向性不强,但对于全案的证明作用是不可取代的。也就是说,没有第二层证据支撑,整个案件就不能成立。
将第二层证据与第一层证据联系起来的,就是马东生现在提出的第三层证据。通过砍痕鉴定、血型鉴定,将尸块与郑方联系起来,全面响应口供。
三层证据之间,打掉第二层证据,整个案件不成立。打掉第三层证据,将会断绝尸块与郑方之间的联系。逻辑上是这样的,做起来却是非常困难的。
“首先向法庭举证的搜查笔录,系在搜查郑方家时搜查时记录整个过程的笔录。笔录上有郑方本人及其家属的签字,有当地村干部及乡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记录。”
“笔录上记录在郑方家中搜出一柄短斧、一把拆骨刀。其中短斧上附一根毛发。”
接着马东生向法庭展示了短斧、拆骨刀和毛发的实物与照片。
“侦查机关将短斧送到东海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东海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经过痕迹比对,短斧在实物样本上形成的砍痕与尸体肱骨上的砍痕是一致的。”
马东生话音一落,旁听席又是一阵骚动。在众人眼里,这份证据基本上可以证明郑方是真凶了。不论律师提出什么样的理由,都无法推翻这个铁证。
“侦查机关还将斧头附着的毛发送到东海省人民医院进行鉴定,最后确定毛发的血型为A型。本案被害人苏玲的血迹也是A型。”马东生说道。
“通过这一系列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郑方杀害苏玲的事实,其中短斧就是分尸的凶器,这不仅可以通过砍痕鉴定可以确定,还通过血型鉴定予以确认。审判长,公诉人全部证据举证完毕。”马东生说道。
马东生在这个时候已经是底片尽出,他已经没有其他证据举证了。他不是没有其他证据,而是不需要再举其他证据。这些证据足以满足公诉人的指控需要。接下来,要看田诗的了。
大家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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