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章 第四处相似(2/3)
分段的必要。”“其中,如果我们以分段这一视角来对原告和被告的点校作品进行比对,我们将会发现两部点校作品的第四处实质性相似。”北原走到白板旁边,举起手,展示着投影放出的内容:“遣唐记第一卷第二篇,下川分段16段,藤村分段16段。遣唐记第一卷第三篇,下川分段8段,藤村分段8段。第一卷第四篇,下川划分6段,藤村划分6段。第五篇,下川划分7段,藤村划分8段。其中前6段的划分完全雷同。”却见投影的白板上,不断飞速地切换两本遣唐记的篇目。划分段落比起之前的别字比对、底本比对,要更好辨认。后者需要通过一个又一个雷同的具体字词来进行辨认。而划分段落仅仅从文章的“形状”就可以看出是雷同。北原不断按着手中的遥控器,在短短的7分钟内,就将遣唐记总计83篇全部过完,他翩翩转过身来,看向审判席,“裁判长。通过方才的比对可以清楚地看到,遣唐记总计83篇,其中有整整76篇的古文,藤村在划分段落上与原告下川的点校稿完全一致。因此,从此种反常迹象可以看出,被告藤村亦对原告的段落划分进行抄袭!”宇都宫听着这一番话,已经愣住了。这次的“分段抄袭”,就是字面意义上的“分段抄袭”。没有什么陷阱或诡计。然而,偏偏是这样,反而是对方才宇都宫那极度认真神态的一种嘲弄。宇都宫已经感到自己真的是彻彻底底被羞辱了。这种话明显在著作权法站不住脚的观点,此刻竟堂而皇之地在法庭上提了出来。而自己却又不得不还要去认真地反驳一番。这真的是羞辱。这就好比一个短跑100米的世界冠军要参加国家队,结果竟然要求这个100米的世界冠军要通过最基本的体能测试,才能让他进队。荒谬,简直是无比的荒谬。“裁判长。”宇都宫站了起来,看向自己的学生高梨,“原告代理人方才提出的分段抄袭,在概念上完全站不住脚。”“划分段落仅仅只是将文字重新另起一行而已,仅仅只是对文字单纯的一种重新排列。这里根本没有包含任何的创作因素在里面,根本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这就好比两个对手的商标相似。你应该举证的是这两个商标的图案相似,而不是去举证商标周围的包装设计构成相似。包装设计的相似,并不属于商标图案的相似。这里也是一样。即使所谓的分段存在雷同,那也仅仅是属于‘包装设计’的雷同,根本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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