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七章 宣判(三合一)(4/7)
所有权为原告所有。土地所有权登记者尚为原告父亲高井安宏。原告父亲已经逝世,相关的土地继承事宜,正在办理中。被告一赤木酒店集团、被告二德川启治,共同拥有一幢名为‘将军大酒店’的建筑物。在今年11月份的地界测绘中,原告发现被告一、被告二名下的建筑物侵入原告的土地之中,占据两平方米。经查,该建筑物为酒店承重柱。”“另查明,大化43年,即二十三年前,新宿区土地登记所测绘大队曾发出地界复丈图。在该地界复丈图中,将涉案立柱土地,划为酒店所有。”“本院认为,原告虽只有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但基于房地一体的法律原则,对于侵入土地的占据物,亦得提起诉讼。涉案土地虽处于被查封、被执行的状态,亦不影响原告提起排除妨害诉讼,阻却他人侵权行为。”“本案之中,被告主张其已依据取得时效制度,取得涉案被占据土地所有权,于法无据。取得时效制度要求,无权占有人需以行使地上权之意思占有土地。酒店立柱侵入他人土地的客观外表事实,无法得出酒店系以行使地上权之意思,占有土地。被告未达举证要求。”“就酒店立柱侵入原告土地事实。被告已提供相应地界复丈结论图,证明酒店系有可能信赖土地登记所的测绘结论而作出施工。该证据虽不能证明酒店无侵权意图,但已动摇原告主张成立酒店成立侵权主观意思的可能性。原告应当进一步提供证据,以反驳被告的主张。”“依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民法规定: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越地界者,邻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异议,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对于邻地因此所受之损害,应支付偿金。被告主张适用该条款对原告土地进行赎买,本庭予以认可。”“庭审之中,原告主张赎买面积应当按照投影法计算。经查,被告酒店建筑确于半空逾越地界。故适用投影法计算酒店实际占据的原告土地面积,于法有据。第三次开庭后,原告于庭后呈交关于投影法计算面积的补充说明。”“本案宣判如下。”“被告一、被告二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具体支付总价款的计算方法为依据投影法计算的土地面积,乘以被告自认的新宿区土地价格每平方米280万円,合计总价款为315.6亿円。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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