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四章 杀作一团(1/3)
法庭上,这两位大律师再次彼此相对。古美门依旧是将土地登记所当作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要求原告应当起诉行政机关,而非揪住酒店。这位大律师的策略,看起来似乎仍是坚持酒店在地界丈量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北原踏前一步,再度开口道:“方才被告代理人说,被告作为一家酒店不可能对法律程序具有专业性的了解。但事实上,在展开地界测量之前,土地登记所会向拟进行重丈土地的所有权人发放地界复丈通知书。其中通知书会告知测绘的时间、以及测绘大队的相应工程师名字。同时,在通知书内,还会告知所有权人地界复丈的法律程序,以及产生地界争执时,所有权人的救济途径。”“其中,地界复丈通知书内就已经明确载明了地界复丈的顺序,告知了土地所有权人在其没有确立界标的情况下,会按照邻地界址进行复丈。只有在没有邻地界址的情况下,才会由土地使用人进行指认。”“因此,经过土地登记所的通知,事实上酒店应对相应的地界复丈程序知晓,应当明白在存在邻地界址的情况下,不应由自身对地界进行指认。因此,被告代理人对质证意见的反驳,没有理据!”北原一句又一句的论述,犹如机关枪的子弹不断倾射出来,对刚才古美门的回应,展开争锋相对的驳斥。每一句论述作出,都犹如炮弹落在对方的被告席上,轰鸣作响,炸出一个又一个的深坑。古美门依旧淡定地站在法庭中间,脸色亦没有产生丝毫的变化,“原告代理人,显然混淆了问题的重点。问题不是在于酒店方是否能够了解法律程序。问题是在于,当行政机关要求酒店方对现场的地界进行指认时,酒店方是否能够认识到这是一个程序违法行为?”古美门漫步在法庭上,说道,“明白纸面上的法律程序是一回事,具体面对土地登记所测绘大队发出的指令时,又是另外一回事。我想请原告代理人弄清楚几件事。第一,纸面上的法律程序虽然载明了相关地籍测量依据的选择顺序,但是并没有阐明这种顺序是否具有强制力——即是否违反这种顺序,就会构成行政程序的重大违法。”“第二,即使有此种顺序,那么土地登记所的测绘大队是否可以因地制宜,选取不同的测量依据?事实上,刚才原告代理人也展示了土地复丈图关于测绘现场的附件照片。照片上正显示了当时酒店已在进行周围土地的平整施工,四周已经立上了工程用的挡板。”“那么在已经立起挡板,阻隔周围土地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可能继续按照邻地界址来进行土地复丈?也许,正是测绘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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