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九十六章、制造寡头(3/5)
工艺和服务业在内的大
量私营行为很快成为可能,教师可以在课后辅导学生,很多教师之前已经在这样做,但新通过的法律使这种行为由半遮半掩变得合理合法,大家不必再有任何担心。
再者,该项法律并未对价格进行任何规定,换之,个人可以想收多少就收多少,这项法律开始游离于国家控制之外,不过,仍有诸多严格限制。
新兴创业者只能雇用家人,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家部门做得不好的方面,主要是短缺商品,有些行业依然受到禁止,如印刷业和印刷媒体。
老戈接下来的措施更富深意,在1986年的一次讲话中,他提到了始于20年代新经济时期、类似准私人企业的合作社一事。
与“合作社”对应的英文词汇具有社会主义色彩,但实际上老戈此时旧事重提,合作社成为苏修的第一批私营企业,这标志着与存在了数十年之久的反资本主义思潮做出革命性决裂。
老戈一开始的用词极为谨慎,但其冲击力非同一般。国家在1987年开始小心翼翼地允许相关领域出现新兴自主企业,如废品回收、面包烘焙、鞋子修理、洗衣服务和消费用品。
尽管规模有限,但合作社运动引起了公众的注意,在停滞而僵化的社会主义汪洋中存在私营企业,这确实是一道风景。
其中涌现了很多引人注目的经营方式——某合作社在莫斯科市中心设立收费厕所,他们的厕所干净整洁,播放着音乐,还提供粉色厕纸和全新洁具。这样的设施人们大多没有见过,家里当然也不具备。
其他的合作社也开动脑筋,比如舞厅为了吸引年轻人去消费,迎合叛逆年轻人的口味,编了迪斯科舞曲《美国男孩》
当《合作社法》于1988年正式通过时,许多合作社正着手改为私营企业,一个新的时代开始。
对南易而,《合作社法》里隐藏着一条对南氏很有利的条款,允许以合作社形式组建金融或信用企业,换之,就是银行。
面对诸多未定因素,合作社先后涌现,完全没有基本规则。此前,苏修的计划委员会为全部经济活动制订规划,对企业的要求,是完成来自上级的各种指标,但合作社允许自主决策并自留盈利。
《合作社法》最引人关注之处,是对个人自由做出的全新定义,该法律规定,只要没有明文禁止,任何活动都将可以进行,这是对数十年来国家强力插手的彻底颠覆。
通常而,合作社只是把正在从事的灰色经济活动公之于众,灰色经济里自然也包含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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