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章 听证会(4/4)
包含了dpc编码技术,或者是因为这项技术来自于贝尔实验室。
而是因为它是一份国际公开标准,我们是在行业准则内行事,我们为符合美利坚利益的标准做出了推广贡献。”
“但这项技术来自贝尔实验室是事实,比特公司在收到我们的律师函后,依旧没有停止tes软件的售卖。
这是对《专利法》、《知识产权法》的蔑视!”贝尔一方的律师立刻起身反驳道。
“法官大人”鲍里斯.费尔德曼起身发言,“在这里我不得不重新解释一遍公开标准的定义,根据国际电信联盟的文件声明。
任何成员国内的企业在得到授权后,都可以无偿使用g.722标准生产或者制造符合标准内容的相关产品。
美利坚毫无疑问是国际电信联盟的成员国,比特软件也得到了国际电信联盟的许可授权。
这是我们的授权书,以及缴纳授权费用的相关证明。”
在鲍里斯.费尔德曼的示意下,几份复印件被呈给了主席台上的法官,包括坐在他们对面的贝尔一方。
书面证据一向是听证会上的重要呈堂供证,从法理上来说,盖有国际电信联盟公章的回执,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应。
但贝尔一方对此也并不是没有准备,“法官大人,国际电信联盟推行的g.722标准的原则是建议,而非强制。
这份回执最多证明国际电信联盟向比特公司建议了这份标准,而后者采纳了。
但这依然无法回避比特公司,侵犯标准中包含有贝尔公司专利的事实。
至于行业公开标准无偿使用原则,我们不否认这样的事实。
但g.722面向的是通信行业,而比特公司显然不是,它不适用于公开无歧视原则。”
主席台上的几位法官商量一会后,又再次面向迪恩提问。
“迪恩.普莱斯先生,这份回执上有你的签名。
你当初向国际电信联盟申请使用标准时,是否阐明了它将用在何处?
以及比特公司是否在收到贝尔一方的书面通知后,仍在继续进行tes的销售行为?”
迪恩没有去留意贝尔一方隐隐带着微笑的表情,他用略带疑惑的口吻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法官大人,各位议员,我们是不是都忽略了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