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 较量(1/5)
余以为的当务之急,是阻止鲍律师到成都取证。只要能把鲍律师拖住,余以为就有时间想办法。
如果是别的地方的警方,余以为还有把握鲍律师不会得手。因为警方和律师近乎天敌,没有哪个地方,甚至没有哪个国家的警察会喜欢律师,不管是法治国家,还是**国家。区别在于有的“不喜欢”只停留在意识里,有的“不喜欢”用实际行动表现出来。这也折射出法治水平的差异。在法治观念较差的地方,如果鲍律师去向警方取证,很可能吃闭门羹,或者被警察敷衍两句打发了事。态度好的,还使用一些文明用语;态度差的,直接让律师滚,投诉都没效果,因为当地习以为常,不觉得这样对待律师是违法的。
但是证据偏偏掌握在成都警方手里。成都的法治环境还是不错的。对律师来说,这是好事,但就此时的余以为来说,这却是对自己的一个极大威胁。因为法治环境好,所以鲍律师很可能会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不是说他可以拿到刀的原物,而是说他可以拿到可以证明他需要证明的东西的证据。所以,余以为要采取措施阻止鲍律师和成都警方的接触。
鲍律师担任惩戒委员多年,经他手给予纪律处分的律师不在少数。鲍律师惩戒有一个特点,就是下手黑,丝毫不讲情面。别的委员对于律师犯的轻微错误,通过谈话方式使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改正的,不会再给纪律处分,也不留案底;错误实在严重不得不给予纪律处分的,也倾向于从轻从宽。而鲍律师不一样,到他手里的案子,无论大小,必定要给处分的,区别在于轻重而已。鲍律师下手就不留活口,谁讲情也不好使,律协会长、自己的老师、同门师兄弟,甚至自己所在律所的主任,都不行。有的律师经过鲍律师的处理就干脆不干了,转行了。鲍律师引以为傲,说自己清理了害群之马。
全市律师一提鲍律师无不咬牙切齿。就是谨小慎微从不犯错误的律师也盼着鲍律师赶紧倒台,因为谁也不知道哪一天自己就会以莫须有的罪名莫名其妙地挨了处分。让人人自危的人,必然是人人痛恨的人,这是逻辑上的必然。
可奇怪的是,就是鲍律师这样连律协会长面子都不给的人,却偏偏连续多年担任惩戒委员,成了惩戒委员会的常青树,律协会长都亲自维护,说惩戒委员会需要鲍律师这样正直的人,颇令人不解。
这其实只是律界小白的想法。对老油条来说,则是另一回事。混迹律师行多年的老律师,一眼就看到问题的本质:鲍律师是被当枪使了。问题的关键,在于投诉案件经办人的选择。这个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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