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2章 对《数据安全法》的呼唤(3/3)
,短时间内都不具有可行性。
尽管说做事情完全不担风险几乎不存在。
但为了区区两亿美元去担风险似乎没啥必要。
毕竟以林灰脑海中的信息想赚两亿美元实际上不需要太久的。
总之,完全没行险的必要。
既然没行险的必要,而且林灰一贯求稳。
那么涉及到数据挖掘为什么林灰会想出一堆有风险的方法呢?
莫非是林灰飘了不成??
再往后几年的话,林灰想到的主意没任何问题。
至少以21年年底的思维来看,林灰刚才想到的也不是什么铤而走险的办法。
林灰所想的方法完全可以合乎规矩进行操作。
但很无奈,现在是2014年,想要进行同样的操作是不可能的。
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在前世往后几年的数据挖掘一应事宜已经完成程序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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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数据的利用以及数据安全方面有明确的《数/据/安/全/法。
该法律开宗明义第一条就说明了:“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
在《数/据/安/全/法这部法律中对于数据利用和数据安全的很多东西都进行了相当明确的规定。
涉及到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数据安全审查、数据出口管制之类的自不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