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八章刘丽丽二审改缓刑(1/3)
2002年5月8日9时,滨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第2十5法庭开庭审理刘丽丽、白梦长涉嫌制造、销售假药罪1案。
刘丽丽仍然是满脸泪痕,白梦长仍然是狂躁不安。
刘丽丽和白梦长2上诉人均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1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社会影响太坏。但我们提交的那么多感谢信也可以作为1种正面的社会影响来看。原审判决做出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多负面的社会争议。很多群众认为如果说救人也构成犯罪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公理何在?罪犯之所以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是因为犯罪在本质上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尽管这些观点有1些片面,但是也可以认为该案的社会影响并不能只从坏的方面去分析。”张小宝初步亮出了自己的上诉观点。
“原审法院充分考虑本案的社会影响和销售数额。对2上诉人的量刑并不太重。尽管本案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了很坏的国际影响。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公诉人万子湘沉声回应道。
“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本庭提供?”审判长吕洁发问道。
“上诉人向法庭提交1审程序之后,全国各地寄来的感谢信和求药信1万余件。”张小宝和带来的助理又抱了两大纸箱的文件材料放到了审判台上。
“请公诉人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鉴于材料过多,公诉人是否需要带回去审查研究,休庭后另行通知开庭质证?”审判长向公诉人投去了询问的目光。
“不需要,与原审质证意见相同。这些证据不能反映社会的本质力量和主流意识。它只是体现了个别人的局部利益和暂时利益,不能代表人民群众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万子湘不屑地回道。
“公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本庭提供?”吕洁又问。
“没有。”万子湘回道。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主要围绕量刑轻重方面进行。”吕洁道。
……
“合议庭刚才休庭期间对本案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本院认为原审定罪准确,但量刑偏重,不能体现罪责罚1致的原则。没有综合考虑本案的各个方面。故此,判决如下:
1,撤销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
2,刘丽丽犯制造、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非法所得人币5百万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本判决生效后上交国库),罚金人民币5万元。
p,
3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