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七章巧儿盗窃案一审(2/3)
人张巧儿的足迹?张巧儿既然是盗窃,怎么可能将赃物不加任何隐藏,而直接放在床上?这些证据都无法解释!”阿蛮质证道。
“众所周知,任何案件的证据都不可能做到密不通风,绝对闭环,受证据形成环境、时间等多种客观限制,楼梯上没有发现被告人张巧儿的足迹属正常现象。至于张巧儿未藏脏物,因为发案短,她还未来及!不能据此就否认张巧儿犯盗窃罪的事实。张巧儿供述称是被害人赠与,明显不属实。既然是赠与物,还需要采取破坏式的开锁手段吗?被告人的供述与锁具物证损坏鉴定报告明显矛盾。这说明张巧儿的供述是为自己开脱责任。”公诉人余松平不慌不忙地质辩道。
“被告人张巧儿,你对上述证据有什么要说的吗?”董兴才用征询的目光扫了一眼张巧儿。
“送我东西的人,我当时也不认识。后来才知道叫孙宪明、孙江。当时,他们二人都戴着手套,不可能留下指纹。当时锁具是否坏了,我也没注意。他们也没有给我玥匙。反正那锁具也不是我破坏的。那是孙宪明故意设下的圈套,我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怎么能识破它呢?总之,坏人的话不能听,这是连普通老百姓都明白的道理,你们为什么就不明白呢?”巧儿急道。
“辩护人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所说的赠与这一观点吗?”审判长董兴才继续问道。
“没有。”阿蛮回道。
“辩护人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孙宪明诬告陷害被告人张巧儿?”董兴才又问。
“没有。但我方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我们仍然认为公诉方证据不足!”阿蛮仍回道。
……
“刚才控辩双方针对定罪部分已作了充分辩论,现在请控辩双方就量刑方面发表辩论意见?”董兴才庭长指挥道。
“被告人张巧儿犯罪后拒不认罪,认罪态度极差,说明其无任何悔罪表现!应该从重处罚。建议判刑五至七年。”公诉人余松平厉声道。
“不是被告人张巧儿不认罪,而是她根本就没有犯罪!迫于孙宪明的压力,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上述材料已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供。如果法院认定张巧儿构成犯罪,上述情节也从客观上降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该从轻或免除处罚。”阿蛮道。
……
“综合控辩双方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巧儿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但综合考虑告人张巧儿系初犯,偶犯,并且已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判决如下:
张巧儿犯盗窃罪,判处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