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章 分家(1/4)
阎埠贵捏着钢笔在白纸上写道:
[家庭协议](分家)
户主:周德明,男。92年月7日生人,家住南锣鼓巷95号大院,前院东厢房。
周德明妻子:马桂红,女,923年7月22日生人,家住南锣鼓巷95号大院,前院东厢房。
周德明长子:周文忠,男,944年0月日生人,家住南锣鼓巷95号大院,前院东厢房。
周德明次子:周文信,男,946年2月26日生人,家住南锣鼓巷95号大院,前院东厢房。
周德明长女:周文秀,女。949年月24日生人,家住南锣鼓巷95号大院,前院东厢房。
(阎埠贵没有写错,因为不确定周德明是否再生,也不确定再生的是儿子还是闺女,此处只能写:长女。)
立约人:周德明、周文忠为父子关系,因家庭居住环境紧凑,家庭矛盾日渐递增,现二人均表示愿意分家析产,改变共同生活状态,各立门户。
经协商,达成如下分产协约,由:易中海,刘海忠,作为见证人,阎埠贵为书写人。
一:周德明、马桂红今后随次子:周文信一同生活。
二:现住平房间,归次子:周文信所有,长子:周文忠,居住至岁后搬出周家。也可提前搬离。长女:周文秀,婚后搬出家庭,随丈夫居住。
三:家中一切应有之物,如:衣柜、木床、存款………归:户主周德明所有,长子:周文忠自愿放弃所有财产。
四:长子:周文忠,共分得家中财产:元整。其次子:周文信,负担周德明、马桂红今后日常生活的一切费用。
五:周德明、马桂红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费用由次子:周文信,一人承担,长子:周文忠,长女:周文秀,不承担一切费用。
六: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周德明、马桂红、周文忠、周文信、周文秀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易中海、刘海忠作证。
本协议一式份,立约人:周德明、马桂红、周文忠、周文信、周文秀,见证人:易中海、刘海忠。各持份,剩余一份上交南锣鼓巷街道办事处,盖章见证。
本协议签订日期:960年2月3日。
自签订日起,协议生效。
【整体来说一句话,周文忠就分得了块钱,以后周德明两口子全由老二周文信赡养。周文忠则是:生不养死不葬。周德明留了个心眼,直接把这份协议当成了遗嘱,表明了自家房产和存款,都是周文信的,自认为可以堵住周文忠日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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