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六九章(3/4)
有一点我相信各位友友们读抗战史、解放战争时期都能看到,我军有别于旧军阀的一大特点便是:旧军阀的军官总是可以随意打骂、处罚下属,他们滥用私刑,作威作福。
那我们是如何做到区别呢?
最重要的,就是三湾改编时,把对标未来人民代表大会模式的士兵委员会建立起来了。官兵平等、民主的思想因此融入了士兵的内心,人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再也没有什么上下尊卑
了。
民主了,就得把法治建设提上议程。
在没有军事法庭时,想要行使司法权力,只能依靠最高权力机构——即军中的士兵委员会。有了它,士兵委员会只需要行使立法权。然后让下面的军事法庭去行使司法权即可。】
又一次了,大家暂时放下恩怨情仇,开始努力工作,努力理解。
茹瑞思考:“制定《大明律》,就是立法权!那我们大明的立法权,应该在刑部与陛下身上。至于那司法权……
郁新擦了擦汗:仔细想想,好像这司法权,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五军断事官,都有。
杨士奇补充道:“别忘了地方的按察使,和各地的各级主官及照磨等。”
【93年9月,颁布了《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破坏红军纪律与违背军事行政之事件,概得接受处理”。
它非常重要,不久之后,各级红军全都建立了相应的机构。战争时期呢,它叫军法处,具有检察权
、逮捕权和初审权。这就太big了。】
终于看到了检察二字,想来是和那检察院有关了。但仍然看不太懂。就是后面这两样……分的那么细吗?
茹瑞又开始努力分析:“刑部肯定有逮捕权,都察院也有——御史可以把犯罪官员逮捕回京,嗯,按察使总是配合御史一起抓人,所以它也有。
郁新跟上:“刑部、都察院有初审权,那大理寺就是复审权了?大理寺没有逮捕权,五军断事官也没有,它的犯人都是五军都督府发给的。
【新中国建立以后,把它正规化,依照正常的法治建设纳入体系。
管辖现役军官、士兵、职工、相关人员;退休但仍然需要被管理的人员;案件涉及军事机密的部分。军队和地方交叉犯罪的,互相分管。
我们把它和普通审理过程简单比对一下:军人——普通人犯罪
军队保卫部门——地方公安机关调查。侦查权、拘留权、预审权、执行逮捕权
军事检察机关——地方检察院决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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