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章 立国,完善制度。(3/3)
重用,平平者留归本职、差异者罢免。
但是破格直升的考察会非常严格。
秦禹为其规定了一定的标准:
劝勉国事有功无过的,为上等。
从政有政绩,且田野土地畜牧多不荒废,办狱案严肃认真的,列二等。
劝勉国事有功且又有过者,从政有政绩,但能力偏低,田野多荒芜,办案又轻忽者,一律为下等。
上等直升重用,二等调任留用,下等可为小官或降职。
至于能力较差,性格懒惰,政务荒废或无政绩,且任职时出现过错者,则为下下等,罢免不予录用,三年内无法再进行科考、兵考等。
除了官员的考核制度外,便是刑法制度。
其中最重要的一条便是禁止奴隶买卖,战俘或敌国俘虏人口赋役劳动三至六个月必须恢复正常国民百姓身份,允许其工作获得报酬,买卖租赁房屋,拥有律法保护的权利等等。
除却原本的九律外,秦禹又增加了谋反、不孝、不义、不睦、内乱、恶逆、不敬、逃税、逃役等行为编写了一系列新增律法。
增加了荆刑、宫刑、流刑、死刑、凌迟、充军、发遣、枭首、戮尸、鞭刑、等新的刑罚。
这一整个编策出来的刑法被命名为《龙律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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