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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汨水东来 第五十四章 商贾(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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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公吩咐,平从主记室调阅了近十年里县城市集的交易记录与县衙内各亭部、卡口的商旅过往检查记录。其中,铜铁器的相关记录摘录于此。明公请看。”

“嗯,”董义一边伸手接过帛书,一边问道,“天均,你怎么看?”

“明公容禀。”董平娓娓道来。

“从这些记录来看,过去十年间,玉华区家购入的铜铁器,数目最多是箭簇,其次为农具工具类如庖刀、镰刀、斧头、犁头、锤子等,再次为矛头、鋋头,又次为马掌,另有环首刀、剑、灯具等。”

“其中,并无弩机,甲片。箭镞样式多为扁平状,长于切割、短于穿透,利于狩猎事,不利于军阵兵事。由此来看,区家或无谋逆之意。”

“哼~”,董义冷哼一身,“这些记录,详实吗、准确吗?”

“尚未核实,”董平顿了一下,“除非彻查到底,难以轻易核实。”

“买就买了,没买就没买。如若偷偷的采买,不想为人所知,那可就其心可诛了”

主记室的数据详实准确?过了近三十年还算太平的日子,主记室里存档的寇、刘、罗三大家族的户口数、名下的田亩数,几乎都没有增长——这要是详实准确就来鬼了。

至于说区家绕开监管,私下购买弩机,甲片等军械,那倒确无其事。

“私藏甲弩,形同造反”,“一甲顶三弩,三甲下地府”之类的言论,在后世的中文互联网上层出不穷——营销号、自媒体、逼乎大V们都这么说,穿越文作者大多也喜欢引用这个设定。

作为高强度上网冲浪选手,穿越文深度爱好者,耳濡目染,区星自然而然的被打上了思想钢印——穿越到汉末后,区星竟默认了这一“律法”的存在,忘了去核实真伪。

“禁民不得挟弩铠,(违者)徙西海。”两汉之间的新莽,是禁止民间私藏甲弩的,违令者发配青海湖。“诸违令私作铠一领、角弩力七石以上一张,戟十枚以上皆弃市。”两汉之后的司#马#晋,也禁止民间私藏铠甲和强弩。

然而,两汉武德丰沛,并不曾禁甲弩。

常被互联网史学家用来证明两汉也禁甲弩的例子——周亚夫谋反案,不过是个误会。

周亚夫的儿子是个混球,他为周亚夫购买陪葬用的冥器(500套冥器甲楯)时,欺负庸工没有给钱。庸工的日子苦,白做活不下去,于是便跑去官府告发了周亚夫的儿子,周亚夫也因此被牵连。周亚夫上书申冤,反招景帝叱责。因为不满景帝的薄情寡恩与小吏的侮辱,周亚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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